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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发布者:招生办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 20:03本文已被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5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 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录取管理

     

    第三条 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招委会成立招生录取现场领导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各招生院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四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高校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先组织实施常规志愿录取。常规志愿录取结束后,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及追加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组织考生填报第一次征求志愿(其中,文史、理工类提前批仅一次征求志愿,艺术类提前批无征求志愿),并实施第一次征求志愿录取;如仍有招生计划未完成,则进行第二次征求志愿。征求志愿时,所有未确认已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相关院校志愿。

    第六条  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常规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投档前,须先进行模拟投档(即招生录取工作小组提供院校生源分布统计,并与招生院校进行沟通协调),其中本科一批常规志愿进行2次模拟投档、本科二批常规志愿进行1次模拟投档,以确定招生院校的正式投档比例。

     

    第三章  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第七条  文史、理工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

    1.本科提前批设常规志愿和1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设1个第一志愿和3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参考志愿,每个志愿均为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征求志愿设12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即一个志愿填报某所院校的一个专业,下同)。

    2.本科一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每次征求志愿均设6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3.本科二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每次征求志愿均设1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4.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设40个、每次征求志愿均设2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第八条  艺术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A批、本科B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

    1.本科提前批只设常规志愿,常规志愿设1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2.本科A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每次征求志愿均设12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3.本科B批设常规志愿、2次征求志愿和1次降分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每次征求志愿均设16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降分征求志愿设1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4.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每次征求志愿均设16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第九条  体育类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

    1.本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每次征求志愿均设6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2.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每次征求志愿均设16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第四章  投档模式及投档比例

     

    第十条 投档模式分为梯度志愿投档模式、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和一档多投投档模式等三种。平行志愿投档又分为院校志愿平行投档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两类。

    第十一条 投档模式

    1.文史类、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常规志愿的第一志愿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参考志愿实行院校志愿平行投档,征求志愿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全部实行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全部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2.艺术类。本科各批次均实行按专业志愿“一档多投”。高职(专科)批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3.体育类。本科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实行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

    1.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其投档比例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高校自主确定。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含院校平行和专业平行),其投档比例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执行,其中部属及省外本科高校按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执行。

    省属高校本科批的模拟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部属及省外高校一般不超过110%

    3.实行一档多投的(指艺术类本科各批次),考生文考总分加固定加分、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应达到相应的省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提前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文考分数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不作统一要求),不受比例限制,全部投档。

     

    第五章  成绩排序规则

     

    第十三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

    考生分别按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下同)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在平行志愿投档时,投档分相同的,按先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出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四条 艺术类

    1.本科批。本科各批次投档时,不对考生成绩进行排序,考生档案投档到招生院校后,由招生院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对符合本校相关专业录取条件的所有进档考生进行预录取排序,并将排序名单提交招生录取工作小组审核。招生录取工作小组审核完成后,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和院校专业招生计划、专业预录取排序等情况,由计算机自动匹配确认录取结果。每位考生最多只能被一所院校(专业)录取,也可能不被录取。

    2.高职(专科)批。文科艺术类和理科艺术类考生分成相应的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播音与主持类、编导类、表演类(含影视表演、服装表演专业方向)、摄影类、书法类等8个专业类别,分别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先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其中,文考总分加固定加分不低于专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降分时,不低于专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专科省级专业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才具有专科综合分位次。

    综合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编导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加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2)书法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加分)×5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50%

    3)美术、播音与主持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加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4)音乐、舞蹈、摄影、表演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加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第十五条 体育类

    1.文科体育类和理科体育类考生分别按本、专科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先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

    2.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体育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体育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其中,文考总分加固定加分不低于本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降分时,不低于本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本科省级专业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才具有本科综合分位次;文考总分加固定加分不低于专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降分时,不低于专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专科省级专业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才具有专科综合分位次。

    3.体育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

     

    第六章  降分录取政策及办法

     

    第十六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

    1.按照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的专业,原则上不降分录取。其中,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航海类、公安类、司法类、军队类和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以及省属本科高校师范男生免费教育试点专业,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下同),在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在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2.按照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的专业,原则上不降分录取。其中,航海类、公安类、司法类、军队类及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省属本科高校师范男生免费教育试点专业,以及除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涉港澳合作办学和国际课改项目,下同)、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外的民办院校和独立学院其他专业,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本科提前批在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第二次征求志愿(本科提前批在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高职(专科)批,省内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专业)原则上不降分录取;省内高职院校涉外合作办学项目、闽台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不降分录取;第一次征求志愿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其他省内高职院校可适当降分录取: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可在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其他公办高职院校可在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民办高职院校可在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30分以内,在第一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降分政策同第一次征求志愿。

    省内高职院校以下10个专业第一次征求志愿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公办院校可在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40分以内、民办院校可在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50分以内,在第一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降分政策同第一次征求志愿。

    10个专业为:林业技术、油气储运技术、木材加工技术、染整技术、现代纺织技术、针织技术与针织服装、印刷技术、畜牧兽医、家政服务、老年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

    1.本科A批。所有院校(专业)不降分录取。

    2.本科B批。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将剩余的招生计划统一公布,面向专业成绩达到省级专业统考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文考成绩在本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征求志愿,并组织录取。

    3.高职(专科)批。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在第二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专业成绩达到省级专业统考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文考成绩在专科文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类

    各批次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第二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文考成绩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省属高校所有涉外合作办学项目、闽台合作办学项目,生源不足时不降分录取。省属高校所有涉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的本科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外语总分的60%

    第七章  特殊类型招生安排

     

    第二十条  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招生

    1.高校自主招生、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之后、本科一批之前进行。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按照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院校(专业)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之后、本科一批之前进行;按照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院校(专业)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之后、本科二批之前进行。

    2.招生录取过程中,按照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的顺序,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投档,每位考生只能投档到其中的一个类型。其中,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农村专项计划按照考生所填报的志愿全部投档;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2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投档后,高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同时进行审录,其中,自主招生高校须按我省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的模拟投档线进行审录。

    3.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均设1个院校志愿,院校志愿下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栏目。

    其中,凡具备高校农村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且普通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以填报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志愿。凡具备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且普通高考总成绩在文史、理工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含20分)考生,可以填报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志愿。

    第二十一条  省属高校师范男生免费教育试点招生

    1.省属本科高校师范男生免费教育试点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进行。省属高职院校师范男生免费教育试点招生安排在高职(专科)批进行。

    2.免费师范生入学前应与培养院校和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签订协议书,毕业后须回生源所在设区市有空编的小学、幼儿园任教,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10年。设区市教育局和培养院校分别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民族班、各类预科班招生

    1.高校举办的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安排在相应批次征求志愿阶段进行,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安排在相应批次征求志愿阶段进行,只招收由总政治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边防军人子女。

    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以及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在相应批次的第一次征求志愿阶段填报志愿。录取后,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在相应批次的第二次征求志愿时公布,并组织第二次征求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

    2.相应批次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本科层次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常规志愿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含80分,下同),专科层次少数民族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常规志愿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同批次常规志愿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不低于有关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80分,在第二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定向招生

    1.本科高校定向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进行。高职(专科)定向招生安排在高职(专科)批进行。

    2.医学类本科院校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该设区市所属某个县(市、区)工作的,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医学类专科、农林类本专科院校专门面向某县(市、区)招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该县(市、区)工作的,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县(市、区)户籍,且在该县(市、区)报名并参加高考。

    3.本科高校实施定向招生的,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高职(专科)学校实施定向招生的,生源不足时的降分,按高职(专科)批降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4.医学类院校实施定向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后须与定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医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到录取高校报到。

    农林类院校实施定向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后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农业局、公务员局签订定向委培协议,并持定向委培协议到录取高校报到。

    第二十四条  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的院校(专业),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高校招生志愿(包括征求志愿,下同)全部实行网上填报,考生网上填报的志愿是投档和录取的唯一依据。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自动关闭。未按时填报志愿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二十六条  凡按照《201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闽招委〔20154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享受的加分,属于“非固定加分”。在考生分数排序时,不作为固定加分计算投档分或综合分(含艺术或体育类,下同),但在检索到该考生的志愿时,如相关志愿栏目符合加分条件且考生具有享受此加分资格的,作为相应的加分计算投档分或综合分。若因重新计分后才达到投档条件的,该生不受投档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 按照《201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第二十八条  文科艺术(或文科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外的文史类其他批次院校(专业)志愿,理科艺术(或理科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外的理工类其他批次院校(专业)志愿。艺术类考生兼报文史(或理工)类的,招生录取过程中,按艺术类、文史(或理工)类实际投档时间的先后,将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投档到艺术类、文史(或理工)类中的一类,由招生学校审录;体育类考生兼报文史(或理工)类的,招生录取过程中,按体育类、文史(或理工)类实际投档时间的先后,将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投档到体育类、文史(或理工)类中的一类,由招生学校审录。

    第二十九条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址和高校网址,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开展各类投档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等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且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由省招委会成立的录取现场领导组集体研究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